第162章 魏清安冤案3

中央政法委和“两高”派出三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南对魏清安案件进行最后复查。

调查组首先听取了赵文隆等人的汇报,对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公开辩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的陈燕麟提出,魏清安当初是由受害人秘密辨认出来的,为什么会发生错误呢?

赵文隆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辨认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而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

即便如此,本案中的辨认环节也显得太草率。

案件发生于1983年1月25日,辨认是在3月5日,相隔40来天,辨认的准确性值得怀疑。

魏清安脸上有个疤痕,还长着一个红色的痣,当时左手受伤,被纱布包着。

这些非常明显的外貌特征,受害人从未提到,这是不正常的。

判决书认定,刘某被强奸的时间发生于1月25日下午5点5分。

此时,一整天在为邻居魏天续拉土盖房的魏清安刚回家,躺下休息一会。正巧村里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他与父亲一起,给魏玉民帮忙。

魏玉民提供的处方上记载的时间是下午5点21分。

从魏清安家到案发地相距4公里,步行约需一个小时,骑自行车大约25分钟。

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魏清安都没有作案时间。

这些事实有很多人可以作证,但原办案人员既没有实地调查,也不听魏清安的辩解,凭主观臆断,草草定案。

而另一个在理论上很可靠的技术性问题,却出现了低级错误。

刘某报案后,法医提取了精斑,经检验,精斑为“O”型分泌型,与魏清安血型一致。

由于这项技术鉴定的支持,办案人员确认魏清安就是作案者。

河南省高级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除了魏清安的口供外,认为本案最为核心的证据。

一是受害人的辨认。

二是精斑的血型化验,是刑事科学鉴定。

既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过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