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杀人手段,刚才公诉人阐述了我当事人的作案过程,听完,我的感受只是两个字,可笑!
从一个加害者的视角,将尸体顺利地掩埋在南城行政大厅地下,已经是万事大吉,在这个前提下要再把尸体挖出来,再准备行李箱冷藏,二次埋尸。
这种行为完全是画蛇添足,而且大大暴露了自己行凶的概率,我不懂公诉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推理,就我这个疑问,一会儿请公诉方解答。
最后,杀人场所,早有预谋的凶杀,在杀人场所的选择上,凶手都下意识的回避开跟自己相关的重要场所,因为案发现场一旦被发现,他自然而然就会成为嫌疑人。
南城行政大厅是政府工程,我的当事人作为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整日待在工地上,肯定是跟他的下属们很熟悉,而且工地这种地方大家都知道人多眼杂,选在这种地方杀人这个不合理。
最后的最后,我再说一下杀人后果,现在就算是再法盲的人也都知道杀人偿命,我的当事人作为饱读诗书的知识分子,这个道理他比任何人都懂。
就算对商界再不关注,在我们当地也都该听过诚泰建工,也都该知道这边利民工程的一个跨江大桥就是由诚泰建工承建。
我的当事人作为诚泰建工的董事长,身价不用我多说,不用那些高知的人的看法,就我们普通老百姓都知道,像我当事人这个身价和生活环境那是厉害的很啊。
掌管着如此有前景的企业,在自己事业的上升期,处心积虑去杀一个成了通缉犯、且感情深厚,没有任何矛盾的亲哥哥,为什么?这说得通吗?
所以以上,杀人动机、杀人手段、杀人场所和杀人后果,按在我当事人身上并不吻合,还有公诉方提供的我当事人私人餐桌、藏尸行李箱内发现了属于我当事人的毛发。
我认为这些远不足以成为判定我当事人行凶的直接证据,还有之前公诉人出示的众多证人的口供,也都是口说无凭。
与其说这个案子是我当事人所为,我倒是认为更像是有人栽赃陷害我当事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法律是严肃且公平公正的,法律不该放过一个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尤其是冤枉被害者家属。
所以我恳请审判长,请您一定查明,抓出真正的凶手,还我当事人清白,让我的当事人,也是被害人能尽快无罪释放,我的辩护完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