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战俘问题的谈判

双方交换战俘资料后,朝中代表建议立即确定在停战后迅速释放并遣返全体战俘的原则。美方仍然以种种借口拖延。

借口一,如按朝中方面原则全部遣返战俘,则双方俘虏人数相抵以后,中朝方面净增11万余人,将显着增强朝中方面军队的军力;

借口二,以朝中收容的战俘数与美方所宣布的失踪数不成比例为由,指责朝中方面未提交全部的战俘名单,称朝中提出的战俘数字上差5万人;

借口三,称中国曾将战俘送往中国的东北地区,将朝鲜籍战俘编入朝鲜人民军,企图以此拒不遣返全部战俘。

朝中谈判代表据理驳斥,严词直斥对方的诡辩和荒唐的推论,明确指出,美方所说朝中方面提供的战俘数与美方掌握的数字不符,是因为朝中方面在作战过程中就释放了大批战俘,这一点国际社会上都是清楚的,另有一些人因病死亡。

1952年1月2日,美国人终于拿出了自己解决战俘问题的方案,共有以下6条:

一、选择遣送的战俘应在一对一的基础上进行交换,直至一方已将该方所拘留之战俘交换后为止。

二、交换后仍拘有战俘一方应将选择遣送的全部战俘与他方所拘留之外国平民、以及在停战签字时正在他方所控制之领土内的选择遣送的本方平民及其他人员按一对一进行交换。如此交换之战俘应向对方部队宣誓,此项宣誓应具有之条件为各该人员个人不得再以武器反对释放其本人之一方。

三、所有不选择遣送的战俘应解除其战俘的身份,并应宣誓,宣誓应具有之条件为各该人员个人不得在以武器参加朝鲜战争。

四、所有在停战签字时在他方控制的领土内的任何一方的其余的平民,如期选择遣送时,应予以遣送。

五、为保证关于遣送的选择不至于出现强迫起见,应允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在交换地点,与所有战俘及所在所有在停战签字时在他方控制领土内的任何一方的平民进行谈话。

六,第二、第四、第五各节中任何一方的“平民及其他人员”系指在1950年6月25日时的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真正居民。

美方竟然要“一对一”交换!而此时双方战俘数比例是十四比一。美方的方法是如果一方换完了,战俘名额不够时,就用“平民”顶替,再不够就让无人交换的战俘宣誓“我以后不再战争了”?,然后将其假释,让他们在自己特务机构和军事力量的胁迫下,“愿”去哪里就去哪里。这就是臭名昭着的“自愿遣返”?。

美国的真正政治意图,是借助这种卑鄙手段对中朝进行抹黑,向世界传递这样的信息:中朝是侵略者,甚至连他们的战俘都宁愿选择西方所谓的“自由”世界,而不愿回到自己的国家。

朝鲜方面怒不可遏。李相朝少将猛然拍桌,愤然道:“你们必须明白,战俘的释放与遣返绝非是人口交易。在当今20世纪,这更不是野蛮的奴隶时代!”

“全世界人民将诅咒你方的这一提案,你方自己的被俘人员和他们的亲属将诅咒你方的提案,因为你方的这一提案将阻塞释放与遣返全体战俘的可能,将阻塞迅速达成停战的前途。?”

在得知美国的这一方案后,连被中朝方收容的一些美英战俘也感到极为愤怒。毕竟,谁愿意把自己当作奴隶来交换呢?他们愤然向全世界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尽管现在已经是20世纪,但在我们看来,我们却像是被摆上拍卖台的商品,用于物物交换。”

遗憾的是,李相朝和美英战俘的质问根本无法触动傲慢的利比。毕竟,美国的崛起本就建立在奴隶买卖和奴隶剥削之上,最终也是通过一场规模浩大的内战才废除了国内的奴隶制度。对于复兴奴隶制这一问题,美国人不会感到半点羞耻。

经过50多次小组会谈后,局势彻底陷入僵局。中方参谋人员反复研究后,提出了一个扫清外围、孤立重点、迫使对方在遣俘原则上让步的方案。1952年2月3日,朝中谈判代表在小组委员会上提出了这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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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同意在军事停战协议签字并生效后,立即释放并遣返各自所收容的全部战争俘虏。

二、双方同意保证其全部被俘人员,在被遣返后应恢复和平生活,不再参加战争行动。

三、双方同意优先遣返重伤重病战俘。双方在遣返此类战俘时,应在可能范围内同意遣返被俘的医务人员与之随行,以便照顾。

四、双方同意应在军事停战协议签字并生效后的两个月的期间内,分批遣返双方所收容的除第三条优先遣返者以外的一切战俘。

五、双方同意以非军事区内的板门店为双方交接战俘的地点。

六、双方同意在军事停战协议签字并生效后,即各派校级军官3人成立战俘遣返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的督导之下,负责具体计划并监督双方实施本军事停战协定中有关战俘遣返的一切规定。该委员会如对其有关任务的任何事项不能达成协议,应即提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战俘遣返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军事停战总部所在地附近。

七、双方同意在军事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立即分别邀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代表,组成联合访问团,到双方战俘营进行就地访问,并在双方交换战俘地点,协助遣返工作。

八、双方同意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尽速并至迟在本军事停战协议签字并生效的10天以内,将所有的被俘期间死亡的战俘姓名、国籍、级别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对方。

九、双方同意在军事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应协助因战争而流离失所的平民返回家乡,恢复和平生活。

甲、联合国军应准许并协助原住于现有军事分界线以北而在军事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前,流落于现有军事分界线以南的平民返回其家乡。朝鲜人民军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应准许并协助原住于现有军事分界线以南,而在军事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前,流落于现有军事分界线以北的平民,返回其家乡。

乙、双方最高司令官负责讲上述协议之内容,在其所控制的地区内广为发布,并责成其有关民政机关,对所有上述愿意返乡的平民予以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丙、双方在军事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及各派校级军官2人,成立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督导之下,负责办理协助上述返乡平民通过非军事区及其他有关事宜。该委员会如对其有关任务的任何事项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即提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所在地附近。

中朝方面再度做出了巨大努力,为了打破对方“释放战俘等于增加军事力量”的借口,提出了一系列合理措施,包括遣返的战俘将保证不再参与战争行动等。

这个新方案吸收了美方提案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对第四项议程的所有细节问题都做了合乎情理的规定,消除了对方可能提出的所有借口,甚至许多西方记者都评论道:“这是一个无法继续拖延且有望打破僵局的方案。”

就连谈判对手中朝方面的利比也感叹道:“总算靠香烟熏出来了一个方案。”

即便是连谈判代表利比本人都感到满意的方案,依然未能获得美国政府的批准。

对于“自愿遣返”这一议题,美国政府始终坚决拒绝让步。

4月1日,美方提出一项有关遣俘原则的修正条文:

交战双方应释放并遣返停战协定签字生效时所收容的全部战俘。其实施则以停战协定签字前经双方校正并接受的名单为基础。

同时还提出了以下2点“谅解”:

一、美方所收容的一切战俘及被拘留平民,在1950年6月25日居住于收容一方地区者,除愿留原居住地者外,应予遣返;

二、其他战俘,除不以强力及不愿遣返者,予以释放并使其定居于所选定之地点外,应予遣返。

美方虽然放弃了“一对一交换”的无理主张,在名义上肯定了全部遣返战俘的原则,但在其谅解条文下继续坚持“自愿遣返”原则,实质上仍是反对全部遣返原则。

1952年正值美国大选,杜鲁门担忧在选举年背负朝鲜战争失败的责任,果断拒绝了中朝方面的和平提议,并且反复无常。为了证明有大量被俘人员不愿遣返,4月4日开始,美军对朝中被俘人员进行强行“甄别”,使用威胁利诱,甚至用刺刀和刑具逼迫战俘。

4月19日,美方宣称经过“甄别”,有42,100名朝鲜籍战俘和15,599名志愿军战俘“拒绝遣返”,遣返概数约为7万人。这7万人概数的准确性连美方自己都表明不能相信。

后来发生在巨济岛战俘营和釜山战俘营朝中方面被俘人员的反“甄别”斗争,更清楚地说明了“甄别”的实质,美方意在扣留朝中战俘的主张,理所当然的遭到了朝中方面的坚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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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权威的军事战略家对此发表评论:“当对方提出遣返约7万名战俘时,朝中方面所做的各种让步就彻底化为乌有了。”

4月28日,根据美方提议,双方开始举行代表团大会行政性会议(不对外发表消息)。当天,美方代表乔埃在大会上,提出了早已准备好的“最后通牒”性的所谓“一揽子方案”,在战俘遣返问题上,继续坚持只遣返朝中方面7万战俘的原议,并说,这是联合国军“最后”的“不可更改”的立场,要求朝中方面全盘接受。

此后,大会休会4天,5月2日,南日代表朝中方面提出对案,在战俘遣返问题上坚持全部遣返的主张,拒绝接受美方关于遣返7万人的数字。

5月7日,李奇微和杜鲁门分别发表声明,支持“联合国军”代表团提出的所谓“一揽子方案”。

此后,虽然该议程的谈判仍在进行,但由于美方坚持扣留朝中战俘,谈判已完全陷入僵局。这次的谈判之后又中断了半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