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章 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
宋检察员清了清嗓子接着道:“经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80.0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羚羊牌电动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孙连鹏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孙连鹏态度很好。
这也是之前他跟方轶讨论过的策略,孙连鹏认罪,方轶做无罪辩护。即便法院真判被告人有罪,也会考虑孙的认罪态度,给予轻判。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女法官接着道。
“不需要询问。”宋监察员道。
这种案子简单,检察院每年不知道要办多少个,到了法院不过是走个程序,有什么好问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女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孙连鹏:“被告人,事发当天被查时,伱骑的是什么车?”
“电动自行车,我花了二千多在店里买的。”孙连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