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 吴小清凌乱了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42 字 14天前

第133章 吴小清凌乱了

“被告是做什么工作的?”女法官问道。

“被告刚认识本案第三人时,是在KTV工作,后来两人同居后,被告便辞职在家待业了有三年多,再后来,被告通过同学的介绍认识了一家知名白酒公司的代理商的老板,开始给那家代理商的老板做助理。”方轶道。

这些情况都是被告柴瑶瑶告诉方轶的,方轶让她提供社保交费证明,以佐证她工作的事实,但是她说县里的公司很多都不给上社保,只提供了工资单。

其实所为的代理商助理,并非字面上那么简单,她的工作很杂,说白了主要工作就是卖酒,各种方式的卖酒。

“第三人,是这样吗?被告与你同居后辞职在家,三年后才入职白酒代理公司。”女法官问道。

“差不多是这样。”第三人低着头不敢看对面。

……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被告认为,原告及第三人仅仅证明了转账的事实,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

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恰好可以证明,第三人给被告的转账不是赠与,而是其与情人的共同开销。

另外,第三人与被告同居时间长达五年,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县里一个家庭一年的开销,正常算下来,也不会少于一两万。

对于被告,一个爱美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吃穿用度都比价讲究,所需费用自然要比一般家庭高,第三人与其同居,一年三万左右的开销并不高。

第三人每次给被告的转账金额都比较小,次数比较多,符合日常花费的特征,因为前述费用并非赠与。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述完毕。”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