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3]号);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被被告口头传唤到被告处,随后被告对原告进行尿检,因原告尿检呈吗啡阳性,被告认定原告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中吸D,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3]号),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在家吸食DP的主要证据为对原告的尿液报告,在未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断定原告曾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中吸食DP,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方轶道。
起诉状完全是方轶蒙着写的,因为当事人能提供的材料仅有《处罚决定书》没有其他的材料,所以,方轶只能硬着头皮写,具体只能看开庭时对方提供的证据了。
方轶在京城法院工作的同学告诉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方轶把宝押着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上,若是能找到一两个致命的漏洞就可以将案子打赢,如果找不到,那就没办法了,愿赌服输。
“被告进行答辩。”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被告将原告口头传唤至办案场所后,当日对原告的尿液进行采集并现场检测,检测结论为呈吗啡阳性。
此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承认其于二、三天前在家中吸食DP。于是被告根据讯问笔录和检查报告向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被告未违反相关规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是诉讼请求。完毕。”方面大耳男律师底气十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