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 能吗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59 字 14天前

“没有异议,当天确实是我带她(被害人)去的酒店。她是自愿跟我去的,我没有强迫她。”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清醒的,被害人是自愿跟着被告人出的酒吧,也是自愿跟着被告人进入的酒店房间。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两人偶有亲密举动,酷似情侣。”方轶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道。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带被害人进酒店的目的就是为了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进入酒店房间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强烈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其意愿,采用了暴力手段试图与其发生X关系。”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当时我以为她不是真的拒绝,是在逗我,所以……”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之前被告人请被害人在酒吧喝酒,随后被害人又自愿跟随被告人到酒店房间,在整个过程中,两人之间有亲密的举动。

随后被害人拒绝与被告人发生关系,被害人的拒绝行为到底是半推半就,欲擒故纵,还是真的拒绝发生关系,辩护人认为存疑。”

方轶的目的很明确,只要是没有证据,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被害人的行为存疑,至少让法官觉得她的行为存在不确定性,容易让人误解,绝不能被检察员牵着鼻子走。

“请公诉人出示第三份证据。”审判长道。

“第三份证据,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被害人在明确拒绝与被告人发生X关系后,被告人采用了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控制,然后退去衣裤。最后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被告人未能得逞。”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这份证据有异议吗?”审判长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