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8章 怼回去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68 字 14天前

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将导致猪肉中含有有毒物质,这是大家刚才都认可的。这一行为实际上与在猪肉中直接掺入有毒物质没有什么区别,猪场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生产有毒食品。

本案中,张万田作为一个中型猪场的经营和管理者,明知‘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仍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从而导致众多消费者食用猪肉后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方轶道。

“我同意方律师的意见。另外,《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个选择性罪名。

本案中,被告人张万田生产、销售含有‘瘦肉精’的食品,属于有毒食品,因此只能适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而不应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邢天正说道。

他的话是针对刚才李翔瑞的发言说的,意思很明确:你李翔瑞表述不够严谨。暗含着说李翔瑞专业水平不行。听话听音,在场众人都听的出来这是在羞臊李律师,李翔瑞的脸色不太好看,显得有些尴尬。

“现在大家基本上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是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另一种是构成该罪。不构成该罪自然好办,如果构成了该罪,该如何量刑呢?不知道大家有什么意见。”华连成见再这么争下去不太好,及时转移了话题。

“既然方律师说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那么不如由方律师先说说关于量刑的问题。”周教授不阴不阳的说道。

方轶看了一眼周教授,心中暗道:得!这人算是得罪了!得罪就得罪吧,老子是靠本事吃饭,又不是靠工资。

“好,我说说我的意见,抛砖引玉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本案中,张万田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行为致使二百多名消费者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目前通过简单治疗后基本上都已康复,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轻伤或者留下后遗症等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