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2章 我错了!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33 字 14天前

从上述规定可知,犯罪分子必须明确告知司法机关其目的是投案,这是成立自动投案的要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以投案为目的主动到司法机关,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是否已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均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乡里的公安机关已收到了市公安局的协查通报,已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果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明确说明是来投案的,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本案被告人唐仁国到公安机关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投案,而是了解被害人是否死亡。此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虽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其欠缺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具有自首情节。完毕。”检察员对方轶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自认为最有力的回击。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耷拉着大眼皮,看着手中的案卷,说道。

“针对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及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与江三复具有合谋抢劫的故意。

虽然在网吧,被告人唐仁国找江三复去超市搞钱时,告诉江三复凌晨去自家超市,没人值守,但是当二人撬开后窗,爬进唐家的小超市后,却发现被害人唐明在休息室内。

如果按照之前商议的结果,此时二人应停止搞钱的行为,离开小超市,但是事实上二人并未离开唐家的超市。

被告人安排江三复在门口望风,后者欣然同意,被告人进入休息室后向被害人要钱不成,针对被害人的反抗实施了暴力。

此时两人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盗窃变为了抢劫。而且在事后,江三复进屋发现倒在床上的唐明,并未制止被告人的行为,而是参与了‘翻钱’和分钱,由此可见两人具有抢劫的故意。搞钱的含义已经变成了抢劫。

二、即便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在被抓后如实供述的行为,也为警方破案提供了便利,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完毕。”

方轶见对方把投案自首的事摆弄的这么明白,那就别硬扛着了,退一步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形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