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审判长看向三方。
“没有。”三方均道。
……
“第三份证据,现场勘察笔录,经现场勘察,从车祸现场到卫生室,再到发现被害人死亡的田地,车程不过十多分钟,加上在卫生室的接诊时间,总时长不超过三十分钟。
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是因为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左肱骨骨折疼痛性休克死亡。
根据尸检报告显示的被害人死亡原因,结合两个地点之间的距离,被害人被拖出被告人的车时,应该仍然存在生命体征,被害人不可能在三十分钟内死亡。”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杜文定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看向被告席。
“公诉人说的时间是车辆行驶不停的情况下的时间。但是在这过程中,我停过四次车,每次观察被害人的情况都需要时间,所以我开车到达抛尸地点的距离应该不止三十分钟,最少要五十钟左右。”杜文定顺着检察员的思路说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辩护人对现场勘察记录认可,但是对于公诉人关于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推断不认可,而且尸检报告显示的内容只是被害人的死因,但是未给出推定的死亡时间,现场勘察记录无法直接证实被害人的死亡时间。
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从被害人被撞,到被告人将被害人送至卫生室诊疗,再从卫生室到抛尸地点,再加上被告人将被害人拖出奔驰车后,放到田里观察的时间,总时长应在一个小时左右,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三十分钟。
另外,对于一个脾破裂的伤者来说,如果出现大出血或者患有心脏疾病,仅仅一二十分钟就可能走到生命的尽头。根据卫生室医生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被送去诊治时,情况已经恶化,已经无法说话,可见被害人的伤情恶化的非常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