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席,审判长的大脑快速的思索着。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观点如下:
本案中,诉人周江猛拾到栗元珙掉在长椅下的存折后,本应将存折归还栗元珙,但其却未及时归还,从而在两人间形成了代为保管关系。
而长椅下的银行存折本质应属于栗元珙的遗忘物,诉人周江猛占有栗元珙的银行存折后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应构成侵占罪。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片刻后,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诉人周江猛捡到栗元珙遗失的银行存折,随后提取存款的行为,不属于侵占行为,不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侵占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犯罪对象应该是已被行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不能排除诉人周江猛对于捡到的银行存折的合法持有,但不能由此得出周江猛已经合法持有了存折项下存款的结论。
因被害人栗元珙在存折设有取款密码,遗失存折并不意味着他失去了对存折内款项的控制权,周江猛拾得存折并没有取得对存折项下钱款的合法持有权,故银行存折内的款项并不是被侵占的对象,本案不存在被侵占的对象。”说到此处方轶停顿了下,原因无他,嗓子太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