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1章 多行不义必自毙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13 字 14天前

第891章 多行不义必自毙

“还行。周律师对我挺好的。现在分所这边有二十来个律师。专门为集团服务,偶尔我自己还能开发点业务做。”李明博微笑道。

“嗯,周慎是我师兄,他这人不错。而且业务也稳定。好好干。”方轶说完喝了一口啤酒。

“方哥,今天那案子,其实一开始我也有点发蒙,后来我查了不少案例,但还是有点不太明白。

一般来说,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好区分,但是总有些案子不好区分,就比如这个案子……”李明博觉得好不容易坐在一起,正好请教下。

“其实我觉得如果你搞明白三点,基本上就能区分开这两个罪名:

一、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交易’。

行为人一般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如果行为不是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就缺少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条件,大概率无法构成本罪。

二、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比强迫交易罪大很多,因此,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应当轻于抢劫罪,一般来说不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就会造成处刑上的不平衡。

三、行为人强迫对方进行交易,往往可能以不公平的对价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但这种对价的不公平程度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与正常市场情况反差过于悬殊。若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以交易为名行侵犯他人财产之实,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比如,菜市场一捆韭菜要价好几千,这不就是明抢吗?虽然有交易的内容,但是卖方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强迫交易罪的范畴。

这三点,你好好琢磨琢磨,然后再去看案例,或许对你有帮助。”方轶微笑道。

“哦,原来如此。”李明博点着头,心里不断的重复着方轶刚才说的那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