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生长在小兴安岭林海中,骑马射箭采摘,打猎为生的鄂伦春少女玛奴延,半月以来大开眼界。
元朝时,鄂伦春人被称为“林木中百姓”和“北山野人”,分布极为广阔。
明朝时黑龙江以北,有“乘鹿以出入”的“北山野人”,就是指游猎于贝加尔湖以东、黑龙江以北的“使鹿部”,也就是鄂伦春人。
清初文献曾把鄂伦春人称为“树中人”。
鄂伦春这一民族称号,在1640年4月28 日(崇德五年三月丑)是以“俄尔吞”出现的。
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以后,文献中多次出现“俄罗春”、“鄂罗春”、“鄂伦春”等不同写法。
从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十月始,“鄂伦春”才作为统一的族称固定下来。
17世纪中期,鄂伦春族的社会发展,还停留在被称为“乌力楞”,是父系家族化公社阶段。
当时氏族组织,虽仍然存在,但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已不是氏族,而是“乌力楞”。
每一个“乌力楞”,包括着同一祖先,若干代子孙的一些小家庭。
“乌力楞”的家族长,称为“塔坦达”,其内部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过着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原始的共产制生活。
17世纪中叶以后,清廷对鄂伦春族的管辖制度更趋严密,鄂伦春与满、汉等族的经济交流也得到了发展,铁质工具、枪支的输入,以及狩猎产品同农牧手工产品交换的发展,逐步在鄂伦春族社会内部引起了一系列的变革。除猎场、森林、河流仍属于公有而外,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已由公有演变为私有,劳动组织和分配制度,也起了相应的变化。
由于原来孕育在“乌力楞”内部的个体家庭的崛起,终于导致了“乌力楞”由血缘组织,演变成为地缘组织,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
狩猎是鄂伦春族人生存的需要,一年四季他们都游猎在茫茫的林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