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合同

不可否认,之前姚瑶说的待遇,都没有错,合同上也写得明明白白。

底薪2000。

免费培训。

甲方承诺给乙方安排每个月不低于一万元收入的工作机会。

但是,姚瑶只是把好处说了出来。

林彦需要承担的责任和约束却只字未提!

首先,承诺给安排不低于一万元工作的后面,还有一行备注。

“如果乙方因为学习、生病或其他事宜无法进行工作,从而造成当月收入不足一万,则不属于甲方违背承诺。”

并且,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乙方在校期间,每月工作和培训总时长不得低于100小时。寒暑假期间,每月工作和培训总时长不得低于240个小时。”

这是什么概念?

也就是说,林彦上学期间,每周周六周日两天假,每个月四周,一共八天假。

他要工作和参加培训100个小时以上。

折算下来,每天都不低于12个小时!

完全把周末安排的满满当当!

另外,寒暑假期间,就算全月不休,平均每天也要工作至少8个小时。

如果按双休算的话,每天工作和培训的时间,则至少要11个小时!

而且一旦时长不达标,每少一个小时,都会从工资里扣除相应的罚金。

其中培训虽然不收钱。

但是,有硬性的阶段指标。

达不到,一样扣钱!

如果说林彦习惯了996,每天工作11到12个小时,他咬咬牙也不是不能接受的话。

那么这份合同中以下几项条款,他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

“本合约为练习生合约,合约时长八年起。”

“如无特殊约定,乙方在职期间,所有收入(包括不限于通告收入、广告收入、演出收入、直播打赏收入等),均按照税前80%归公司、20%归乙方的比例分成。”

“乙方在职期间,所有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

“如果双方解约,乙方不得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签约其他经纪公司。”

“如在此期间乙方单方面与公司解约,则需要赔付公司100万元或(乙方过去12个月平均月收入-2000)*(96-N)*0.8的违约金,二者取其中高者,其中N代表乙方入职公司的总月数。”

也就是说,如果林彦入职一年,他这一年平均月收入一万。

那么他要解约的话,按照公式算,需要赔付(-2000)*(96-12)*0.8\u003d元!

但由于53万低于100万,按合同规定,他要赔付其中高者,也就是100万的违约金。

如果他一个月平均收入两万。

则需要赔付(-2000)*(96-12)*0.8\u003d元。

由于120万高于100万,取高者,他则需要支付元的违约金。

而且解约之后,接下来的一年内,他还不能与第二家公司签约!

除了这些林彦一眼揪出来的重点条约外,其中还林林总总附加着无数各种规定、义务、处罚等等条款。

基本上可以说,如果林彦签署了这份条约,那么接下来的八年,他就又变成了一个比社畜还社畜的社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