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4章汉儒之法

诡三国斐潜 马月猴年 2892 字 3个月前

韦端闻言后便微笑道:『种君过谦了!先前之遗珠,非种君之才不显,乃未有如骠骑之明主洞察也,今抚尘而出,自然明照。十恶之论,便足见种君才器禀赋……』

众人连声附议,顿时参律院之内似乎一派祥和。

『亲亲相护』之议,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习惯。毕竟关中这些人都相互之间或多或少都有关系,如果说真的有些人找到他们,要求他们提供庇护,若是不接受,就违背了道义,若是接受又恐受到牵连……

韦端自己也唯恐出现这方面的问题,所以特意提出来,不管众人是反对还是同意,反正韦端都无所谓,只要能最终确定下来,便可以依此而行,无碍于自己的声名。

现在种劼提出『十恶』之论,韦端在心情复杂之下,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既避免了自身的尴尬,又显得重视骠骑的利益。

或者说是统治者的利益。

种劼叹息道:『追溯少时,或还存有几分才难施用的狂念,如今所得者,也唯有谨慎自守。方今畿内纷乱,十恶之议,进未足喜,退亦足悲,实不得此赞也。只不过身在此位,不敢自负薄能,还请各位贤才共议才是!』

听闻种劼如此说,韦端不仅有些意外。

韦端一直表示说这是种劼的功劳,自然也有些居心不良。

一则无非是祸水东引,既然是种劼提出来的,那么恶人自然是种劼来做,若是有人因此怨恨不能得到庇护,那么就是种劼的过错。

另外一个方面则是确实如种劼所言,种劼他个人的资望确实不高,所以即便是得到了这个『十恶』之名,也不见得其名望会有多少的提升,更何况难免时流的言语攻讦,是好事是坏事还不确定。

『种君出身名门,品格自具,又能恬淡自守。单单这几桩,已经超过在朝具位庸臣良多,实不必过谦。』韦端笑了笑,然后话锋一转,『如今还有一惑,这「有罪先请」之律,不知种君可有指教?』

『有罪先请』,是出自《宽吏罪诏》,其中表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缓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

既然种劼提出了『十恶』论,若是韦端继续唯唯诺诺,不敢正面棘手问题,那么就会显得韦端在重大问题上没有担当的勇气,那么参律院的未来走向,有可能就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所以韦端见种劼已经开了这个头,自然也就豁出去,一举把最为重要的问题抛出来了。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汉代的律法已经基本上从法家转成了儒家。

所谓『亲亲相护』、『有罪先请』,乃至于『春秋决狱』等等,都是儒家的律法。甚至因此影响到了后世,拿着一本经文登堂宣判的,并不是只有后世的色目人才干的事情。

儒家子弟当官,一手拿着经文,一手拿着节仗,经文怎么解释他说了算,如何判决也是他说了算,起初还能维持本心,但是大多数人都难敌贪欲,最终越混越不成样子。

最开始提出以儒家代替法家的律法的,便是董仲舒。

当然在最开始的时候,董仲舒也用儒家经典,解决了一些疑难案件。

比如说某个人的小孩因为见到了其父亲受到他人殴打,便拿了木棍去解救其父,但是在搏斗过程中失手打中了他自己的父亲,把他自己的父亲给打死了……

若是按照原本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然后这个人又是打死自己的父亲,弑父当死。

然后就闹到了董仲舒之处,董仲舒根据《春秋》,尤其是《春秋左传》之中的事例,表示此人原本不是要杀其父,而是失手,故不当死。

这种案例或许在后世很好理解,但是在汉代当时确有跨时代的意义,以春秋决狱便成了儒家法的开端。就像是大多数法律规则刚开始的都是要向善的,可是有心人会越来越多一样,一开始董仲舒或许本意是在春秋之中寻找律法的公平,但是后来却被一些儒家子弟利用起来成为自己贪欲的保护伞。

种劼沉默了片刻,最终咬着牙说道:『亦按十恶而论!十恶之辈,不得有请!』

韦端瞪圆了眼,沉声说道:『种君……此事甚大……』

如果说之前『亲亲』之律,只是牵扯到了伦理道义,而现在『先请』之法,就是直面了原本的士族特权。

士族名士,可以用自己的名声,财富,甚至是官职来减免罪责,这已经是大汉百年来的惯例了,虽然说『十恶』之罪不得减免也有一定的道理,可是谁能知道在将来会不会变成了『二十恶』,然后『三十恶』……

当下口子一开,谁知道将来什么时候,士族子弟的这些特权就全数没了?

所以『亲亲相护』这种处于伦理道德上的行为被禁止问题不大,但是原本特权被剥夺,问题就大条了……

种劼干脆闭上了眼,『十恶之罪,不可赦宥!』

韦端默然不言。韦端此刻才体会到庞统连消带打的厉害,不由得吞了一口唾沫,心潮难平,也有些难以决断。

韦端迟迟不说话,而种劼闭着眼也不说话。堂内自然忍不住响起了一片嘁嘁喳喳的议论之声。

蓦然之间,忽然厅外有人喊了一声:『下雪了!』

韦端抬头望去,只见厅外不知道何时已有晶莹雪花飘然而落……

韦端收回目光,却和种劼的目光撞在了一起,在那么一个瞬间,韦端读出了种劼目光之中蕴含的意思……

这天,已经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