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7章 湖南永州法院枪击案1

2005年12月。

朱军和自己的一位开发房产的小学同学签订了购房合同。

交付10万元订购零陵区潇湘中路一巷的一套168平方米的商品房。

约定在2006年5月1日交付使用。

不得以资金短缺, 天气恶劣等任何理由延迟交房。

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万元。

但开发商在2006年5月无法交房。

朱军和自己的同学对簿公堂。

要求依照购房合同,由对方交付房子和赔付违约金2万元。

这显然是一件简单的案件。

零陵区法院法院收取5500元的诉讼费,而律师费需要8000元,朱军的前妻为之垫付。

2006年7月。

零陵法院判决朱军胜诉,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到永州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被驳回,并须承担二审审理费6000元。

房产商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朱军不得不向零陵区法院缴纳一笔执行费,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一共耗时8个月。

法院称。

2007年5月10日执行了3500元。

2007年6月27日执行了7500元。

2007年7月31日执行了元。

到2007年7月31日为止,零陵区人民法院分三次已经将元全部执行到位,预交的诉讼费5500元也退给了朱军。

2008年。

朱军的鼻咽癌转移,到了尾椎。

身患绝症,朱军还担任着金融保安队长这个特殊的职务。

跟朱军关系比较好的同事便劝过朱军,这个队长就不要干了,影响你的身体。

朱军却说不当队长没有待遇,每年的医药费几十万。

邮局曾试图将其换岗,调到办公室去,工资待遇照旧,但没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