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律为此出台了严格的规定,避免两者发生利益冲突。简单来讲,经纪人和艺人之间第一次签约只能签一年,后续可以发展成三年且最长三年。
经纪人的佣金不可以超过百分之十,经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一部影片的制作方或发行方的利益;
拥有制片权利和发行权利的公司或人也是不可以担任经纪人职位的。
当然,如果某位经纪人很有本事的话另当别论,至少法律上是有严格规定的。
而经理人呢?她们不仅不需要考取经纪人资格证,也没有百分之十的紧箍咒,虽然行业默认她们的佣金也不可以超过百分之十。
因为经理人接手的艺人通常都是“新人”或者有问题的“老人”,这也是玛西亚会看上童梦的原因之一。
经理人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去孵化一个艺人,在此基础上还要增加一个“固定佣金”,对她们来说过于“残忍”了。
她们与艺人签署的合同期限也会变长——总不能我给你捧红了,你跑了吧?
但是,经理人有一个巨大的优点:她们是可以享受艺人的工作成果的,也可以成为制片人。
这意味着,经理人可以参与电影制作,大力降低艺人收入从而提高影片利润,然后把钱美美装进自己的口袋里。
不过,那又怎么样呢?
经理人发展的势头越来越好,有不少大牌艺人彻底放弃经纪人,改用经理人,例如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等人。
根据上述的规定,这当然是违法的,但是,谁说经理人一定要有一个“制片人”的名头呢?
她只需要在某部影片中担任一个“积极”角色,片方就可以绕过规定,直接雇佣她名下的艺人。
如果有人不长眼睛,自告奋勇地想要充当正义使者,“XXX经理人违法,我要告她!”
那么,好莱坞的大门只能永远对其关闭了。整个行业里的所有人,包括那些一线艺人都会说,“哇,蠢货一个。”
与之相对的经纪人当然也不是任打任骂的小可怜,她们也会有自己的手段,最常见的一种是——
眼下有AB两个交易,A片酬一百万,B片酬五十万,但是A只等艺人进组了,B还在统筹阶段。
于是,经纪人便会大力推荐B项目,说服艺人接下B项目,等艺人B同意后,将自己旗下的其她艺人打包送入B剧组,大赚一笔佣金。
第一位艺人的五十万,第二位、第三位艺人哪怕只有三十万,十万,甚至五万,经纪人都是赚的。
不要小看经纪人和经理人对于艺人的掌控力,她们甚至可以让艺人心甘情愿的从事某些违法行为。
童梦继续道:“玛西亚,我不愿意和你绕弯子,我只能告诉你,我心目中扩大团队的最佳时机是奥斯卡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