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逸信点点头。
狄山岭站起身来说:“快中午了,该吃饭了,我上楼休息一会。”说着站起身来走出办公室,莫逸信站起来,目送他离开。
吃完中午饭,莫逸信直接回到办公室,开始写报告,该调查的内容基本都调查完了,只是把材料总结总结,欣山公司的案情他都能背出来,写报告也是驾轻就熟。
因为考虑到要依据这次报告向政府等多部门汇报,所以报告题目定为:“欣山公司收购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的调查报告”比较合适。
第一部分是事情起因部分。介绍一下欣山公司的基本情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基本案情。
第二部分是涉及人员的情况。介绍一下收购方欣山公司总经理翟松鹰的基本情况,再介绍一下转让中介人,之后介绍转让方马建南、古小峰、程保卫以及法院调解参与方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和周利军的情况,最后还要介绍一下现经营人徐继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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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调查情况。
2010年7月9日,马建南和周利军以璀璨年代商务会所及法人周利军(乙方)名义和平南省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及法人雷用(甲方)签订夜总会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见附件夜总会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甲方将“嘉禾国际广场第六层东边半层(6010、6011房)”建筑面积为3888.12平方米有偿租赁予乙方作为夜总会经营,乙方自行投资、设计、装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期限为十年。
2013年9月,我专案组对当时马建南进行询问(见附件--马建南询问笔录复印件),马建南确认了签订上述夜总会场地租赁合同的事实,并介绍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根据马建南反映,2010年下半年,马建南和朋友周利军到嘉禾国际广场以“璀璨年代商务会所”及法人周利军的名义承租了嘉禾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子。
2010年11月开始装修,刚开始投资人是马建南自己,后来马建南的朋友程保卫、古小峰主动加入投资。
2011年8月底装修完毕。
2011年9月26日前后,欣山公司总经理翟松鹰通过其公司办公地房东“周斌”(真实姓名申宁)的牵线,以3400万元(欣山公司实际转账支付马建南3100万元,另300万元作为施工押金暂不支付)的价格收购了璀璨年代商务会所,并签订收购协议(见附件--收购协议复印件),收购内容规定甲方(收购方)翟松鹰,乙方(转让方)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注明股东:马建南、古小峰、程保卫三人),协议规定,甲方以现金整体收购经剥离债权、债务后的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并由甲方整体接管。甲方收购剥离债权、债务后的所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见附件一: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被收购资产清单)及资产相联系的专属权、专营权。签订协议当日有翟松鹰、马建南、程保卫在场。
收购协议签订后,欣山公司分四次将收购款项转入马建南账户。2011年9月28日转账500万元、2011年9月30日转账500万元、2011年10月12日转账1300万元和500万元(上述支付款项由欣山公司账目及相关银行流水均由显示)。欣山公司将余款付完以后,马建南将剩余的资料移交给欣山公司的总经理翟松鹰,包括消防报验资料(下落不明)等。
2011年10月国庆节过完后,欣山公司正式接收缤纷年代公司的硬件设施,包括房子、设备等,还有管理团队、工作人员等,还有交通工具(两辆奔驰牌商务车“唯雅诺”(下落不明),两辆车购买价是90多万元,两辆车入户名都是程保卫)。
根据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账目登记显示,该公司从2011年10月初开始营业至2012年6月底再无账目登记。
根据平南省中平市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调解书(见附件--调解书复印件)之内容,东新区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南省嘉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4日经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周利军于二O一二年九月十五日前返还承租原告的位于中平市东新区燕山东路21号6层601号房产(产权证编号分别为:、);二、被告周利军用所承租的上述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包括家具、音响、灯光)冲抵拖欠原告的截止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的租金二百七十四万四千九百九十六元、设备维修费一十一万零三百三十五元及违约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