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章 “无效作为”

大过 莫一心三用 2407 字 14天前

2013年10月11日,通过对现嘉禾国际六楼KTV会所(原名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现名蓝龙晶会所)实际经营负责人徐继武进行询问,徐继武称蓝龙晶公司是2012年12月18日开业,到现在共经营10个多月,2012年12月份,蓝龙晶公司实际投资人樊伟和嘉禾置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是6元钱/平方/每天,租赁总面积是3888平方米左右,年租金大概是800万元左右。实际投资人是樊伟,男,30多岁,中平市人,现在外地开发矿业,营业执照上反映的信息内容:蓝龙晶公司股东是徐继武(即我)占50%,樊伟占34%,柳洪斌占16%;营业执照上申请注册资本是100万,实际出资是樊伟出资100万元。其他股东未出资。

第四部分是需要说明问题。

1、周利军的身份。周利军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人;据马建南证言,周利军并不是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及股东。

2、周斌的身份。周斌真实身份申宁。

原平南欣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嘉禾国际大厦1006室房权所有人:申有良房权证号;周斌(申宁)与申有良签订租赁协议将嘉禾国际1006承租(租赁协议从2011年3月10日到2014年3月9日,共36个月),2011年7月13日欣山公司和平南鲲鹏和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嘉禾国际广场产权标38层B1006号房租给欣山公司办公使用,租赁期限5年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调查情况显示,欣山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实为欣山公司与周斌(申宁)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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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与周利军、周斌、程保卫、古小峰等人联系,均无法联络到其本人。

第五部分是相关部门的情况。

(一)平南欣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态度

欣山投资担保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对东新区处置非法集资指挥部、中平市公安局写出报案材料,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租和转让,必须先行取得房屋的租赁权且经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此为基本常识,被控告人马建南、翟松鹰等人应当明知,但其却置该些基本常识于不顾,并通过签订《收购协议》这一表面上的“合法”形式非法占有了欣山公司3400万。所以,被控告人翟松鹰、马建南、程保卫、古小峰涉嫌相互串通,利用虚假事实,以签订《收购协议》的方式骗取控告人“收购款”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已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控告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对此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二)主持民事调解的西区法院的态度

经调查人员对东新区法院当事调解法官进行访问,当事法官认为,当事法院是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依法调解的,如果对调解结论有不同观点,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第六部分是结论及建议。

因调查所得情况相当复杂,得出准确合理的结论需要更广泛的知识及深邃的法律理念支持,特提请中平市公安局处置非法集资指挥部及中平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专家进行协商结论并对下步处置方式进行指导。

最后一部分的结论及建议至关重要。涉及“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

警界都流行着一个经典段子,在河边遇到有人落水,自己又不会游泳该怎么办,如果跳到河里救人,自己也会成为落水者,为了不被人诟病为“不作为”,要这样做,赶紧从路边地上捡起一根木棍,不管这根棍子有多长,一定要抓紧时间伸向落水者,这样就“作为”了,最多会被追究为“无效作为”。

这么大的事情自己处理不了,也要建议有能力的人或者机构去处理,你的建议就是“作为”,虽然可能“无效作为”。